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0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27號原告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陳麗華
乙○○丙○○丁○○戊○○己○○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對被告陳麗華、乙○○、丙○○、丁○○、戊○○及己○○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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