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6年度竹秩字第66號聲請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600046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3月9日凌晨零時5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巷口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上述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每次新臺幣1千元之代價,而向身著便衣之巡佐 鍾文瑞 拉客。
(四)查獲時間:96年3月9日凌晨零時50分許。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巡佐鍾文瑞所出具之偵查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