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上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