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7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育睿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11月8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778號刑事判決之主文第二項及理由欄漏載部分,更正如後列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述判決,業已於犯罪事實、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未滿14歲之A女為三次性交行為,均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惟本院上述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漏載『共三罪』,理由欄科刑部分,漏未論述分論併罰,此應屬判決漏載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述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本院判決漏載部分│裁定更正後之內容│├──┼────────┼────────────┤│一│主文欄第二項│甲○○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判決書第1頁)│子為性交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二│理由欄之科刑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判決書第3頁)│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被告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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