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魏淑華 相對人 邵麽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邵麽哲於民國98年3月3日及民國99年1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各為民國128年3月1日及民國129年1月3日,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8年3月4日、民國99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各1,00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13年3月4日及民國114年1月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1,851,8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及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9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溪東││1127-2│建│95.38│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屋│││││││積││備考││││││材料及││││突│││││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1│嘉義市大│嘉義市溪│住宅、樓│49.3│49.3│45.6│9.12││││15│陽台│22│平│全部│││││溪路467│東段1127│梯間鋼筋│6│6│1│││││3.││.4│方││││││號│-2地號│混凝土造││││││││45││3│公││││││││3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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