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債權人丙○○債務人尚明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9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2│96年10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3│96年11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4│96年12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5│97年1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6│97年2月28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7│97年3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8│97年4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09│97年5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24日│AA0000000│├──┼─────────┼───────────┼───────────┼───────────┤│010│97年6月30日│100,000元│97年6月30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