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10號原告 林均泓 原告 林文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孟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威樺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林威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故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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