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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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 莊璀潔 被告 施進成
郭森豪旺隆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7,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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