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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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林民政
吳瑞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陳富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芳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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