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豪選任辯護人趙惠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書豪與告訴人 陳巧瓶 係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家庭成員。2人於民國101年1月29日晚上6時許,在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之住處,因細故發生爭執,張書豪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以拳頭毆打陳巧瓶之頭部及手臂,致陳巧瓶受有左上手臂瘀挫傷、頭暈、胸腔疼痛、疑似暈厥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巧瓶告訴被告張書豪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所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