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原告濬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