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原告濬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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