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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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94號

抗告人 薛鏗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浚瑋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11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7日送達至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並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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