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6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英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2,879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3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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