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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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10號

原告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如

被告 廖家芸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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