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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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9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59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