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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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債權人雲林縣古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新凱 債務人 劉進弘 (兼 劉榮森 之繼承人)
劉燕梅 (即劉榮森之繼承人) 劉銀益 (即劉榮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榮森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9,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4年11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0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0%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劉進弘(兼劉榮森之繼承人)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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