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傑選任辯護人林再輝律師被告李日龍
王振源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 王陳玉霞
王家科 洪淑慧 王心俞 王崑 祐 王正 皆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王正皆 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正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