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4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劉姵岑 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即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而原判決係就上訴人即原告依會籍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188元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9,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