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20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陳亦夫
陳亦佐 陳亦涵 陳偉緹 陳亦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應於10日內提出繳款明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