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偉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以鐵製短棒開鎖之方式」應更正為「以鐵絲
(長度約8公分、寬度與迴紋針相當、兩端為圓形)對折撬開鎖頭之方式」。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偉昌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警員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偉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前揭方式竊取他
人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部分⑴本件被告竊得之新臺幣27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
,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本件被告持以行竊使用之鐵絲1條,固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然
並未扣案,且參酌鐵絲係一般常見之工務材料,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652號被告陳偉昌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另案於法務部○○○○○○○服刑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偉昌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凌晨3時30分至32分許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選物販賣機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鐵製短棒開鎖之方式,竊取由 陳恩琪 承租而管領之選物販賣機機臺零錢箱內之硬幣共新臺幣(下同)270元。
二、案經陳恩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偉昌於本署偵查中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恩琪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案發日上午警方盤查被告過程之錄影翻拍照片存卷可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7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檢察官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靜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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