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進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進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民生路198巷往南方巷行駛」應更正為「民生路198巷往南方向行駛」及證據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告訴人駕照及行照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交岔路口中心處前佔用對向車道左轉,與告訴人 林世華 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傷,於肇事後,未為報警救護或留下聯絡資料,即行駛離現場,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斟酌被告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告訴人於偵查中表示雙方已經和解,原諒被告肇事逃逸的責任(見偵卷第94頁至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已知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後,被告應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偵卷第95頁),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555號被告楊進中男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楊進中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8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與民生路198巷交岔路口北側、即民生路由東往西方向路旁處,欲起步駛入道路左轉、進入民生路198巷往南方巷行駛,竟疏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輛、車輛左轉彎時進入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可佔用對向車道,擅自在中心處前佔用對向車道左轉,適有林世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道路即民生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進,欲通過上開交岔路口繼續直行,致楊進中所騎乘車輛右側車身,與林世華所騎乘車輛車頭發生碰撞,林世華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膝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詎楊進中騎乘上開前開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後,知有人因此跌倒受傷,經林世華見其為年長者上前關心有無傷勢,而告以沒事並要求林世華私了,趁林世華轉身拿取手機時,竟萌生肇事逃逸之故意,跨坐機車上加速逃逸。經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依監視器循線查獲。(二)案經林世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楊進中於警局初詢及本署偵訊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林世華之指訴。(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交通分隊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監視器影像截錄列印資料。(四)告訴人傷勢之診斷證明書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公共危險之肇事逃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檢察官陳佞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魏之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