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7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許崇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