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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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82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27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28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29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30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31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3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名 徐玉庭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所為之7件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32-BC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第32-1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且無得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規定明確。關於上開聲明異議法定期間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乃因行政處分之效力,須顧及安定性,不宜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並寓有對於權利長期怠於行使者,毋須過度保護之旨,故立法者既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受處分人須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之法定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其異議始為合法,則法院於審理交通異議事件時,自應先於程序上審查異議有無逾期,如已逾法定期間,其異議已非合法,即應於程序上駁回,不得再行審究實體上有無理由。
二、查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8年4月9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7件處分,均已於98年4月28日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名徐玉庭。下稱異議人)戶籍地址即臺北縣中和市○○街○○巷4之2號,並由異議人本人收受送達等情,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8年11月5日高市交裁字第0980054655號函暨上開7件處分之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2826號卷第58、73、71、69、67、65、63、61頁)。上開7件處分之異議期間自收受裁決書送達翌日起算,均於98年5月18日屆滿20日;再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6日(本院管轄區域在途期間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2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參照),其末日為98年5月24日(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上開7件處分之異議期間均於98年5月25日即已屆滿。乃異議人遲至98年10月13日始具狀對於上開7件處分聲明異議,並於98年10月14日由本院收文繫屬,有聲明異議狀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2826號卷第1頁)。異議人就上開7件處分遲誤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程序上均非合法,且無得補正。
三、從而,本件異議人逾期始就如附表所示7件處分聲明異議,均不符規定,應予駁回。至於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98年9月
3日高市交裁字第32-1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部分,則未逾法定期間,爰另為實體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本院繫│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違反法條│處罰主文││號│屬案號│民國年月日│年月日時分│││(新臺幣)│││├──────┼─────┤││││││裁決案號│違規地點││││├─┼───┼──────┼─────┼────┼────┼──────┤│1│98年度│98.04.09│97.03.07│不遵守道│道路交通│罰鍰1,800元│││交聲字││11:37│路交通標│管理處罰││││第2826├──────┼─────┤線之指示│條例第60││││號│高市交裁字第│大中/自由││條第2項│││││32-BC0000000│路口││第3款││├─┼───┼──────┼─────┼────┼────┼──────┤│2│98年度│98.04.09│97.02.11│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交聲字││20:14│費停車處│管理處罰││││第2827├──────┼─────┤所停車經│條例第56││││號│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催繳不依│條第2項│││││32-1B0000000││規定繳費│││├─┼───┼──────┼─────┼────┼────┼──────┤│3│98年度│98.04.09│97.03.01│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交聲字││20:32│費停車處│管理處罰││││第2828├──────┼─────┤所停車經│條例第56││││號│高市交裁字第│民權二路│催繳不依│條第2項│││││32-1B0000000││規定繳費│││├─┼───┼──────┼─────┼────┼────┼──────┤│4│98年度│98.04.09│97.03.06│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交聲字││15:38│費停車處│管理處罰││││第2829├──────┼─────┤所停車經│條例第56││││號│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催繳不依│條第2項│││││32-1B0000000││規定繳費│││├─┼───┼──────┼─────┼────┼────┼──────┤│5│98年度│98.04.09│97.03.07│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交聲字││15:35│費停車處│管理處罰││││第2830├──────┼─────┤所停車經│條例第56││││號│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催繳不依│條第2項│││││32-1B0000000││規定繳費│││├─┼───┼──────┼─────┼────┼────┼──────┤│6│98年度│98.04.09│97.02.02│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交聲字││16:24│費停車處│管理處罰││││第2831├──────┼─────┤所停車經│條例第56││││號│高市交裁字第│河堤路│催繳不依│條第2項│││││32-1B0000000││規定繳費│││├─┼───┼──────┼─────┼────┼────┼──────┤│7│98年度│98.04.09│97.01.20│在道路收│道路交通│罰鍰300元│││交聲字││17:19│費停車處│管理處罰││││第2832├──────┼─────┤所停車經│條例第56││││號│高市交裁字第│七賢一路│催繳不依│條第2項│││││32-1B0000000││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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