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被   告  宋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
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戶籍址設地為台南市○○區○○○路○○○巷○○號,
是被告居所地非本院轄管之地區,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故本件應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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