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書萍 即元展工程
  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33元,應
     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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