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連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