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28號
原   告 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被   告  陳文錦 (TRANVANCAM)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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