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慧萍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自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5
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慧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收受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12號就其中附表編號3至5部分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程序所為之判決後,已於同年3月16日遞送刑事聲明上訴狀,就判處其有期徒刑部分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7年5月2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5月8日由其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已於同年月13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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