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慧萍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自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慧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慧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收受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12號就其中附表編號3至5部分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程序所為之判決後,已於同年3月16日遞送刑事聲明上訴狀,就判處其有期徒刑部分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