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蘇怡樺 相對人陳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奕與債務人 陳秋森 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共同簽發本票(票據號碼:CH431907)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2月19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 嘉南 ││1062││0│0│88.41│全部││├──┼───┼────┼──┼──┼───┼─┼──┼──┼────┼─────┼─────┤│002│屏東縣│東港鎮│嘉南││1064││0│3│83.68│582480分之│││││││││││││36765││├──┼───┼────┼──┼──┼───┼─┼──┼──┼────┼─────┼─────┤│003│屏東縣│東港鎮│嘉南││1064-1││0│0│5.42│582480分之│││││││││││││36765││├──┼───┼────┼──┼──┼───┼─┼──┼──┼────┼─────┼─────┤│004│屏東縣│東港鎮│嘉南││1071││0│1│29.00│全部││├──┼───┼────┼──┼──┼───┼─┼──┼──┼────┼─────┼─────┤│005│屏東縣│東港鎮│嘉南││1075││0│1│00.00│582480分之│││││││││││││3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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