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謝煥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筱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