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10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上開原第二項之記載變更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