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39號聲請人 李勇志藝林企業有限公司與梵谷動畫實業有限公
司負責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藝林企業有限公司與梵谷動畫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拾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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