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六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二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公訴人移請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號),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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