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曹春婷 │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8年4月10日│12,500元│0000000│││││社總社│││││├──┼─────────┼─────────┼───────────┼─────────┼────────┼──┤│002│曹春婷│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8年3月10日│17,800元│0000000│││││社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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