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59號聲請人乙○○
樓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0000-0││1│1000││││司││││││├──┼───────────────┼──────────────┼────┼───┼────┼───┤│002│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0000-0││1│1000││││司││││││├──┼───────────────┼──────────────┼────┼───┼────┼───┤│00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0000-0││1│1000││││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