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周羣哲
兼法定
代理人 周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70元,及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