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周羣哲

兼法定

代理人 周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70元,及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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