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0號
債權人 宋昇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浩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114年7月21日之補正狀未簽名或蓋章,請補章或簽名。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存證信函收件日114年6月5日之次日即「114年6月6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0號
債權人 宋昇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浩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114年7月21日之補正狀未簽名或蓋章,請補章或簽名。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存證信函收件日114年6月5日之次日即「114年6月6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