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0號

債權人 宋昇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浩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114年7月21日之補正狀未簽名或蓋章,請補章或簽名。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存證信函收件日114年6月5日之次日即「114年6月6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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