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
原告 郭怡伶
被告 嚴義鵬
選任辯護人 陳珈容 律師
易帥君 律師
被告 蔣約蘭
選任辯護人 陳柏諭 律師
被告 宋欣修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邱宇彤 律師
林更祐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
法官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