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

原告 郭怡伶

被告 嚴義鵬

選任辯護人 陳珈容 律師

易帥君 律師

被告 蔣約蘭

選任辯護人 陳柏諭 律師

被告 宋欣修

施旺典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邱宇彤 律師

林更祐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

法官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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