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98號聲請人富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富沅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劉雅真 即富園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富沅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本票之受款人為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富沅企業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