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616號
原   告 京城貴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一月十
二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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