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6,52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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