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68號
原 告 葉佳爍 即盈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鶴春 、裕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貸物
事件,原告於訴狀中請求被告返還:㈠東遠網版印刷機300型1
部、㈡祥盛400型印刷機3部、㈢彬德網版印刷機600型1部、
㈣靜電除塵機1部、㈤良晟移印機3臺等物品,惟並未提出上開
物品價額之相關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