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馬愛迪右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零壹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貳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