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6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01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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