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淑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4號、執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所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非該條所指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07號裁定參照)。經查,附表編號2至4最後事實審欄部分,因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參諸上揭法律說明,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所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更正為第一審判決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近似,犯罪時間亦屬相近,在定刑上應予較大之折讓幅度,復綜合考量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及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7次)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犯罪日期民國98年8月初、同年9月初、同年10月初106年1月15日、同年月16日(2次)、同年月23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7日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01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9、23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日110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27日110年6月30日備註編號1至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違反藥事法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3年7月(3次)有期徒刑3年8月(4次)犯罪日期106年1月16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7日104年9月5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5日103年6月5日、104年10月19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9、2356號臺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7日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12月29日備註編號1至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5至15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2次)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5日、同年8月1日104年9月13日、同年10月9日104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9日備註編號5至15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日有期徒刑4年2月(3次)有期徒刑4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9日104年9月12日、同年月27日、同年10月23日104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9日備註編號5至15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5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8日103年6月10日104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8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9日備註編號5至15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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