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6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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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和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