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黃家承因犯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家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2.09.16│102.09.17│102.08.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11號│第21311號│第889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4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45號│103年度訴字第7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7.15│103.07.15│103.07.0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4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45號│103年度訴字第7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8.01│103.08.01│103.11.13││││││(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010號(編號1、2定│第12010號│第18120號(執畢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18.09.19,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