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基交簡字第6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蔡和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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