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貳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